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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有关操作办法
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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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局税源管理四科负责《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开具和审核管理,并做好台账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税源管理四科确定国际税务管理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税务证明》统一编号。

  二、明确《税务证明》出具过程中涉及的表单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报送资料时,附《税务文书报送资料清单》(附件1),由主管国税机关人员进行签收。

  有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申请人需提供《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附件2)复印件和缴税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已报送过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即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并出具《涉税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附件3)。

  国际税务管理岗位专人要对申请人的实际对外支付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并复核税收处理是否正确。在复核时发现已支付的项目在税收判断上有差错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4),追缴税款或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三、出具《税务证明》的后续管理申请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下(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以及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支付项目属于征税范围的,申请人应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申报纳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扣缴。

  

杭国税外[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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