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税额的分析:
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附件1)以下称《明细表》,第1行“(一)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所采集的销项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商贸企业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均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明细表》第10行“(五)小计”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第2、3、4行的“税额”数合计,不等于的属于异常。商贸企业只有部分应税货物销售使用防伪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明细表》第10行“(五)小计”项目中的“税额”数应小于《申报表》第2、3、4行的“税额”数合计,大于或等于的属于异常。
(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税额的分析
当期《明细表》第11行“(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应当等于上期《明细表》第16行“(九)期末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当期《明细表》第12行“(七)本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当期金税工程认证系统所采集的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明细表》第(六)至(九)项的逻辑关系应符合下列公式,不符合的属于异常。
第13行“(八)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第11行“(六)期初 第12行”(七)当期 第16行“(九)期末=末抵扣防伪税控发票”+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为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项目的“税额”数
(三)进项税额构成分析
商贸企业没有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而以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属于异常。
商贸企业没有收购农产品业务而以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属于异常。
(四)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
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100% 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
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 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100% 上月应税销售额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的,属于异常
商贸企业没有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的,只分析其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有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的,可以不分析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
(五)税负率差异幅度分析
某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 税负率差异幅度=—————————————————————×100% 本地区平均税负率 本年累计应纳税额 企业税负率=————————————————————×100% 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
本办法所称“地区”,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省直辖市、地、州、盟及相当级别的地区。具体按哪一级地区确定本地区平均税负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税负率差异幅度抵于负30%的,属于异常。
(六)增值税缴纳情况分析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没有及时缴纳增值税税款或没有足额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属于异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