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重新调整全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重新调整为:
(一)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