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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新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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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重新调整全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重新调整为:

  (一)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桂财税[200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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