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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08-4-28 14: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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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从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初,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型技术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一项专利权。该公司在当年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562万元、直接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804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234万元,共计16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32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58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700万元。2007年底,该项新型技术已经用于产品生产而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2007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假定2008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仍为2000万元,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税率改为25%,除研发费用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等相关规定,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发生研发支出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9000000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7000000贷:原材料5620000应付职工薪酬8040000银行存款2340000.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时借:管理费用9000000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9000000.

  3.同时满足无形资产的各项条件确认无形资产时借:无形资产7000000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7000000.

  4.2007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1)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16000000×150%-9000000)=5000000(元)。

  应交所得税=5000000×33%=165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165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650000.

  (2)递延所得税20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700万元,计税基础为零,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700万元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义务,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7000000×33%=231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31000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310000.也可以将(1)、(2)合并作如下复合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96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650000递延所得税负债2310000. 5、2008年度摊销无形资产价值借:制造费用——专利权摊销700000贷:累计摊销700000. 6、2008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1)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0-700000)=20700000(元)。

  应交所得税=20700000×25%=5175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517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175000.(2)递延所得税2008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630万元,计税基础为零,因其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所以两者之间的差额63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630×25%=157.5(万元),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为231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73.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735000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735000.也可以将(1)、(2)合并作如下复合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4440000递延所得税负债73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175000.

  假设此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保持不变,则从2009年开始每年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均为17.5万元,累计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73.5+17.5×9=231(万元)。表明到10年后,即201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与该项无形资产相关的231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已经全额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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