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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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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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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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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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