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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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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未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体核定项目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border=0

项      目 征收率(%) 备      注
出租住宅(含商住两用) 0 月租金1600元以内
0.5 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1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出租非住宅 0 月租金1600元以内
1 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2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转租住宅(含商住两用) 0 月租金1600元以内
0.4 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0.8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转租非住宅 0 月租金1600元以内
0.8 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1.6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首次转让已购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 1  
转让其他住房 2  


注:“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含本数。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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