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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五]
201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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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若干涉税业务增值税税目适用和申报调整问题

  (一)税目适用问题

  1、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应怎样缴纳增值税?

  答: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应怎样缴纳增值税?

  答: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会议打包服务中的住宿、餐饮服务属兼营项目,应分项开具发票;会议打包服务含会议用品采购的,应按货物销售开票、征税。

  3、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应怎样缴纳增值税?

  答: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业务,是在提供游览场所的同时提供的服务,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是按“安全保护服务”(6%)还是“交通运输服务”(11%)缴税?

  答:按照“安全保护服务”(6%)缴纳增值税。

  5、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应怎样缴纳增值税?

  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兼营行为,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6、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申报调整问题

  1、纳税人提供前述第(一)项6类涉税业务,原适用的税率高于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将增值税发票收回(即:按规定做“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无法收回的,不作抵减申报调整。

  2、纳税人提供前述第(一)项6类涉税业务,原适用的税率低于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应如何处理?

  答: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

  3、纳税人提供前述第(一)项6类涉税业务,原适用的税率与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答: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不调整申报。

  二、关于若干涉税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问题

  1、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3、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若干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的项目包括哪些?

  答:包括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扣除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扣除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计算销售额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应如何处理?

  答: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的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指什么?

  答:“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计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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