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实务指南导航
 · 办证年审
 · 发票管理
 · 纳税申报
 · 纳税评估
 · 增值税
 · 营业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财产行为税
 · 综合税收
 · 会计核算
 · 审计监督
 · 违法处罚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实务指南 - 发票管理 - 正文
青岛市关于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通告
2014-12-31
【打印】【关闭】

  一、若纳税人在20141231日后仍持有发票票面注明“2014年年底前开具有效”的空白普通发票,不得继续开具,应于2015228日前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二、纳税人缴销空白普通发票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需缴销的空白作废发票;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卡(领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自201511日起,对仍继续开具作废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理。

 (二)自201531日起,对未按规定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8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