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并开具发票。若发生超出领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范围变更或调整发票开具限额后自行开具。被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放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总局1024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辖区外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可以申请经营地国税机关代开。”中的业务量小和开票频度低两个条件应同时满足,业务量小是指单笔业务销售额不超过1万元,开票频度低是指一个月申请代开不超过5次。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且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或当月金额不超过2万元、年代开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可以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超过上述标准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领用发票自行开具。对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业务发生在办理税务登记前,所属时期 x年x月”。
(四)总局1024号文第二条第四款中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的收入”是指:
1.国家机关取得的收入。
2.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收入。
3.自然人销售自己撰写的书籍、资料、光盘和自用物品(如字画、家俱)等取得的收入。
4.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临时取得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或单月金额不超过2万元或年代开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收入。
(五)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无需进行增值税税种确认的纳税人,临时取得的增值税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此款所称临时取得增值税业务收入是指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或单月金额不超过2万元或年代开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收入。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自销农产品需要代开普通发票,应向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提供的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1.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提供税务登记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或购票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书面确认证明(申请代开发票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不需提供)。
1.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接受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和业务发生时间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见附件2)。
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见附件3)。
3. 运输工具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从事货物运输应税服务提供,第一次申请代开时提供原件备查)。
本条款所列的复印件需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属个人的按手印)。
四、代开普通发票的税款征收
(一)按税法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应当征收税款后开具普通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出具完税凭证,普通发票上必须注明完税凭证的号码。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只代开发票,不征税。根据代开普通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但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函〔2010〕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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