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实务指南导航
 · 办证年审
 · 发票管理
 · 纳税申报
 · 纳税评估
 · 增值税
 · 营业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财产行为税
 · 综合税收
 · 会计核算
 · 审计监督
 · 违法处罚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实务指南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浙江省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2-3-22
【打印】【关闭】

   1.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凭证。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4.按照省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联合发文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还是直接计入“劳动保护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比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临时工工资以工资单形式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仍按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口径,即: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处理。

  7.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

  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

  8.一些企业退休人员社保工资较低,单位按一定标准定期发放生活补助及节日慰问费,该项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放的给退休人员合理的生活补助及节日慰问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9.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答: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追溯至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10.董事会成员领取工资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劳动报酬应并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应在企业“董事费”中开支。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全体成员名单,以及代扣代缴个税证明及个人签收证明。

  11.交通事故赔偿支出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12.我省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请问: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整?

  答:省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省内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13.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银行相同利率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允许扣除,由于地税对统借统贷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只能取得统一收款收据,其合法凭证应包括哪些资料?

  答: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金融机构相同利率水平支付的利息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发票(包括地税监制收款收据)等相关合法凭证。

  14.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借出方企业有银行贷款,相当于借出款项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无贷款即自有资金出借确实未收取利息的是否可不计算利息收入?

  答:企业如果有银行贷款但将资金借给无关联企业或个人的,其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贷款自有资金出借确实未收取利息的可不计算利息收入。

  15.企业股东以共同投资名义,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份额的资金,事前约定,出借方(股东)不收取利息,使用方(被投资企业)不支付利息,并以出资比例从投资项目中分红或承担亏损。这种行为属于股权投资还是无偿使用资金?

  答:如果以取得投资收益为资金使用收益,不是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并在会计上做“资本公积”处理的,可作为股权性投资。

  16.企业(如房地产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约定完工或几年后一次性支付利息,其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如何确定?

  答: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关的利息支出应在利息收入确认的当期扣除。

  17.企业以股东名义或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以股东名义或以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企业应与实际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符合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18.企业通过第三方贴现承兑汇票,汇款是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实际多为企业向个人贴现),其贴现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不符合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规定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利息或手续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对“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作了明确,请问小额贷款公司可否比照执行?

  答:根据省政府浙政办发[2009]71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中关于金融企业的规定执行。

  20.企业以按揭形式购入生产设备,银行要求企业用个人名义(法人代表)办理按揭,购入生产设备的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每月向银行还本付息单据均为个人名字,企业把本息打入个人银行账户再向银行还款,问这部分利息(资本化后通过固定资产摊销)能否税前扣除?

  答:该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1.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时只提供“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企业能否凭“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在税前扣除?

  答:据了解,目前金融企业收取利息一般只提供“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利息凭证格式应向地税局报备。企业利息支出可以凭财务公司“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在税前扣除。

  22.境外股权投资、担保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境外的资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对外担保损失),在总局明确之前暂缓在税前扣除。

  23.以前年度按原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企业对外借款损失,是否可以在2011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在实际损失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24.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答: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应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的确认。但非关联方不收取利息或没有计算利息收入的不能确认为可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

  25.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是否包括“其他应收款”中企业对外借款损失?

  答: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不包括“其他应收款”中企业对外借款损失。企业对外借款损失应适用于25号公告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

  26.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7.企业福利部门资产损失,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还是列入“职工福利费用”?

  答:企业福利部门资产损失会计核算上列入“营业外支出”,在税收上未明确的前提下暂遵从会计核算处理。

  28.原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对债权投资损失中,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照类推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现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中没有相关规定,是否不能适用类推原则?

  答: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29.对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确认是否“企业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没有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就可以?

  答: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凡能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证明损失确实发生,可以申报扣除,否则应出具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0.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出具的专项报告中应包括向对方进行追偿的催收磋商记录等资料。

  31.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请问: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是否都可以作为坏帐损失,不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相关证据?

  答: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不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二十二条的相关证据。

  32.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中多项资产在损失确认的证据中都提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是否可参照省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第五条第六款“无法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的,由企业内部相关技术部门出具证明”。

  答:可以参照。

  33.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对企业债权投资损失证据材料中的“资产清偿证明”和“遗产清偿证明”应由谁出具?

  答: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应由债权人出具,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为债权人资产清偿过程的说明。

  34.资产损失当年度已经实际发生,但当年度企业会计上未作损失处理,不符合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条件。下一年度企业会计上做损失处理后再进行实际资产损失的申报,则企业该项资产损失在哪一年度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5.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申报时资产损失已在税前扣除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结束后或在以后年度税务检查中补申报资产损失资料,已在税前扣除的损失是否予以认可?

  答:企业在年度申报时资产损失已在税前扣除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

  36.对金融企业的代垫诉讼费、代垫执行费等相关代垫费用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对金融企业以前年度(2010年度以前)的代垫费用能否申报扣除?

  答:金融企业代垫诉讼费用、代垫执行费如其诉讼相对应的应收债权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已核销并已进行申报扣除的,该代垫诉讼费、代垫执行费经专项申报后可在税前扣除。

  37.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采取促销降价等原因,企业存货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一般会计账务不作损失处理,年报是否要清单申报?如果要清单申报,按月汇总或年终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申报,同一产品项目盈亏是否相抵?

  答:存货损失同一产品项目盈亏相抵有损失的,年终一次性向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

  38.消费者持银行卡在商场刷卡消费后,银行收取刷卡手续费,或者商场代扣刷卡手续费,商场内商户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消费者持银行卡刷卡消费后,银行收取刷卡手续费,或者商场代扣刷卡手续费,商户可以凭银行开具的发票及手续费清单、或根据商场与商户的协议及收款收据(结算单)在税前扣除。

  39.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筹建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待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时一并按规定计算扣除。

  40.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如何确认其与应税收入有关?企业支付担保费用并已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提供担保的企业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应认定为与企业应税收入有关,被担保企业支付的担保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41.企业向其他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会计上计入无形资产,土地款已支付,并已开始在土地上动工建设,但还未取得票据,土地使用权摊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能否参考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政策)?

  答:待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按预计可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并在税前扣除。

  42.项目尚未办理竣工结算,试运行成本费用是资本化还是列入当期费用?

  答:属于企业在建工程的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属于企业试运行发生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的,应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43.由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查补缴或稽查查补的增值税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查补缴或稽查查补的增值税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44.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45.企业由于超期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超期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4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条第4项“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的“农村公益基金会”是否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认定?

  答:“农村公益基金会”需通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

  47.企业召开各种名义的会议,在会议期间的烟酒及餐饮招待费用应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还是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召开的内部会议的支出应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招待客户的支出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标准限额在税前扣除。

  48.企业从其他企业受让的高尔夫会员会费应作何种费用处理?能否税前扣除?如何扣除?需要哪些合法凭证?

  答:对企业取得高尔夫会员资格而实际支出的高尔夫会员费可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进行分摊,并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标准限额在税前扣除。企业需提供转(受)让协议、收款收据等相关支出凭证及高尔夫俱乐部确认变更的相关资料。

  49.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满前需要重新装修,是否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满前需要重新装修,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50.企业向政府购买土地,在按市场价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开具发票),政府以补助基础设施建设的名义进行部分补助,请问税收上如何操作,是否要作补贴收入征税?

  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70号文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补贴收入征税。

  51.企业或者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对接受投资的企业而言,如果该非货币性资产按照评估价入账,而没有取得发票,该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答: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相关完税凭证。

  52.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政府回迁安置房所得税业务如何处理?

  答:如采取“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回迁房的,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同时确认相应的开发成本。

  53.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发生的滞纳金能不能税前扣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答: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属于经济合同范围,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54.企业收购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销售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收购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出售,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的,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

  55.软件企业年审未通过,是否追回上年度已减免金额?

  答:软件企业如未通过年审,不追回上年度已减免金额,但当年度不得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56.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享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优惠?

  答:根据省政府浙政办发[2009]71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因此,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7.2011年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相比2007年版新增了高技术服务产业和15项重点领域,删除了8项已基本实现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什么口径执行?

  答:在总局明确之前,2007年版和2011年版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均可参考使用。

  58.企业清算期间所得能否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2012年3月22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