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车船税的减免税规定
(一)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二、办理减免车船税需报送的资料
(一)农村居民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的办理,需报送以下资料:
1.车主户口(车主户口必须是农村户口);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所载地址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
(二)从事城乡公共交通客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办理,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乡统筹发展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7]266号)的相关规定报送所需资料。
三、车船税减免税流程
(一)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车船税减免,由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办理,保险机构负责审核车主户口、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并将车主户口、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交强险保单后存档备查。
(二)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办理流程:1.纳税人持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留底备查),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车船税减免;2.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后,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车辆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3.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到保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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