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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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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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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应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流程
1.在领购发票前,除准备好正常的购票资料外,还应通过防伪税控开票设备打印上次开具专用发票的《销项情况统计表》(代替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1式2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2.持《销项情况统计表》和当月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多缴税款余额台账》(见附件3,以下简称《台账》)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核定并缴交预缴税款。
3.到验旧岗位进行发票验旧。
4.到发票发售岗位领购专用发票。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后纳税申报的操作预缴税款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在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手工输入当期预缴税额。
五、按照《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条及《通知》第三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若仍有余额的还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如果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拟采用抵减税款的预缴方法,必须在辅导期第1次需要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时填写《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申请表》(见附件4)并加盖纳税企业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如果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出现增购专用发票的情况,由于尚未申报,未能产生上期预缴税款余额,因此不予抵减,按照上次购领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含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正数及负数之和,依3%直接预缴税款。
(三)辅导期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台账》,粘贴于《发票领购薄》中,每次购票时出示该《台账》,并对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税款进行确认。纳税人必须在次月第1次购票时将上月《台账》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四)辅导期结束后,如果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在抵减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送达辅导期转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同时,在该通知书上提示纳税人可以提出多缴税款退税申请。
六、按照《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纳税辅导期期满,给予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或者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时,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发起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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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税发[2010]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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