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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2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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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一、纳税人领取、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房屋、土地交易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人员对《契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受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不通过的原因,并指导纳税人重新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或补充需要的相关资料,初审通过的,由受理人员签收《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初审通过决定受理后,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一)属缴纳税款的:1.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的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市场价格进行比对,核定纳税人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出具审核意见,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2.将经审批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的计税数据交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3.将盖有地税部门征收章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传递给开票人员。4.纳税人缴纳税款,领取契税完税凭证。
  (二)属减免税的:转入税收减免税办理程序,审核人员将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报主管契税征收机关,由主管契税征收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办理减免税证明。(纳税人2份原件)
  (三)属符合不征契税规定的,审核人员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出具不征税款的审核意见报审批。审批通过的,制作不征契税证明。
  四、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不征契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提供资料
  (以下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成交确认书;
  (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三)委托拍卖协议;
  (四)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房地产买卖:
  (一)购买商品房,纳税人应提供;
  1.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准购证;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购买、交换存量房(二手房),纳税人应提供;
  1.房屋买卖合同或交换协议(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的提供裁定书);
  2.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的双方均提供);
  3.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交换的双方需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交换的双方均提供);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房地产赠与,纳税人应提供:
  1.房地产赠与公证书和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协议(原件);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国税发〔2006〕144号)(原件);
  3.赠与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5.受赠单位或个人有关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属拆迁安置房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实物安置: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私房收购补偿价格表;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货币补偿: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纳税人应提供:
  (一)投资、入股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二)投资、入股协议书或公司章程;(原件)
  (三)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房地产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
  (五)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房地产抵债,纳税人应提供:
  (一)债权人需出具债权、债务依据(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的提供裁定书);
  (二)债务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三)债权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二)土地成交协议书;
  (三)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桂地税发[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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