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种类 |
征缴范围 |
征收对象 |
征收比例 |
基本政策依据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费 |
全省范围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
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纳,企业按月实际发生的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 |
企业按20%,职工个人按6%缴纳(2003年起按7%,2005年起按8%) |
国务院第258号令(1999年)、国务院第259号令(1999年)、国发[1998]44号、陕人发[
1998]37号、陕政发[2000]56号、陕地税发[2000]067号、陕地税发[2000]068号、市
政发[1998]138号 |
医疗保险费 |
全省范围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
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我省各级财政全额供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代扣代缴 |
企业按7%,职工个人按2%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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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 |
全省范围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企业按2.5%,职工个人按1%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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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
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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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 |
提取或征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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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发[1998]68号、陕财办综[2002]49号 |
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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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菜地 |
1000?1800元/亩(一次性) |
专业水浇地 |
800?1500元/亩(一次性) |
专业水田 |
500?1000元/亩(一次性) |
专业旱地 |
300?800元/亩(一次性) |
(占用土地按三分之一征收) |
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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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
0.8‰ |
银行利息收入 |
0.5‰ |
保险公司保费收入 |
0.5‰ |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收入 |
1‰ |
帮困基金 |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务经营;从事饮食业务经营;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业务;从事桑拿、美容、美发、浴足、保健按摩等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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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务按经营收入 |
1.5% |
陕政发[1998]4号、陕财办社[2002]155号 |
饮食业务经营按餐饮经营收入 |
1.5% |
营业性歌厅等娱乐业务按营业收入 |
2% |
桑拿等服务业务按营业收入的 |
2% |
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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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境内从事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我省境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从事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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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或广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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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部财政税字[1997]95号、?陕财税[1996]58号?国税函[1999]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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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 |
本市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地驻西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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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本地(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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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2000年)、西残联发[20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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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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