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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划生育优待与奖励
199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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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女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

  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婚假、护理假和产假待遇的,由各地区、各单位给予其他优待。

  第十七条 夫妻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户口的每月10元,农村户口的每月5元至1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从领证之月起至孩子14周岁止。

  (二)划宅基地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托幼费按当地规定的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补贴。

  (三)独生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按两人份分给自留地、口粮田或者相应待遇。

  (四)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扶贫致富和乡镇企业招工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五)独生子女的父母是职工的,退休后每月增加5元退休费;是农民的,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政府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对符合生育两个孩子条件,但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停止享受前条所列各项待遇,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当全部退回。

  第十九条 夫妻未生(养)育子女的或者夫妻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子女在未生育前即死亡,并不再生(养)育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是职工的,退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依据其他规定已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二)是农民的,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享受五保户待遇。

  第二十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超生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第9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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