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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200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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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
第13-24个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445
410
≥35岁
500
410
41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550
440
41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沪劳保就发(200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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