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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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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

  ——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口径。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费。

  ——待遇计发和调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待遇计发参数按照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从2020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

  ——基金省级统收。全省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中央及省内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中央及省级调剂金,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从2020年7月1日起,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入库级次由省、市、县(市、区)级调整为省级,由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费汇总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市及以下财政补助等收入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市、区)基金累计结余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

  ——基金省级统支。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中央调剂上解支出)、其他支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社保经办机构结合预算,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至省社保经办机构;省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项目和人员,必须予以清理纠正。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项目要单独立户建账,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为确保基金临时性支出,省级财政专户要预留适度规模的支付备用金。遇有特殊情况,省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提出用款申请,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基金账户管理。省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全省归集的基金收入和拨付基金支出;市财政部门在市级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市及以下财政补助等收入;县(市、区)不再保留财政专户。省、市社保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原则上月末无余额;省、市社保经办机构保留支出户,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不再保留支出户。

辽人社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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