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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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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各统筹区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计算口径,据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参保地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基数缴费。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后,省人社厅要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分步统一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分步统一社保缴费基数标准,2019核定年度,全省各统筹区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划分三档执行;自2020核定年度起,全省统一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各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由省人社厅商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鄂政办发〔20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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