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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201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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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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