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劳动保障导航
 · 中央法规
 · 地方法规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职工薪酬
 · 劳动合同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劳动保障 - 养老保险 -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0-20
【打印】【关闭】

   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现就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税局社保费征稽局可以直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一)单位已作缴费申报但未实际缴费的;

  (二)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明确劳动关系的;

  (三)经地税社保费征收机关稽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应征收或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由地税社保费征收机关清算决定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五)事业单位按档案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的;

  (六)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补缴的;

  (七)2010年12月31日以前,单位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八)2010年度内,实行定期(按季、半年、年)缴费方式的个人,可以补缴征收期内的费款。同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定期缴费方式的个人必须在每个征收期的第1个月内缴清当期费款。

  二、除上述情况外,地税局社保费征稽局一律不得自行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有关补缴办法将另行通知。


 

琼地税函[2010]424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