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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享受五项补贴政策问答
200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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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五项补贴?


答:五项补贴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劳社字200918号,以下称新劳社字200918号)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是什么?

  答:新劳社字200918号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在新增岗位上招用了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二)在政府、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三)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新劳社字200918号第六条规定,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

  五、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是多长?

  答:新劳社字200918号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灵活就业的范围有哪些?

  答:新劳社字200918号第五条规定,灵活就业的范围主要指: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

  七、哪些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答:新劳社字200918号第十条规定,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未持《灵活就业证明》的;(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届满、且不符合可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其他形式已实现就业的;(六)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七)不服从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不接受街道(乡镇)、社区安排的公益性岗位劳动的;(八)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答:根据《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新劳社字200919号,以下称新劳社字200919号)第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社区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务类和协助管理类岗位。包括:(一)城市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以及社区提供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托老、托幼、托残等公共事业服务性岗位。

  (二)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治安、民政、卫生监督、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工会组织等部门提供的协助管理性岗位。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九、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新劳社字200919号第七条规定,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岗位补贴。

  十、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新劳社字200919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各地可结合公益性岗位工作实际,依据工作量及贡献大小,实行岗位补贴绩效挂钩。

  十一、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是多长?

  答:新劳社字200919号第九条规定,岗位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4050”人员,其享受岗位补贴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可按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十二、什么是职业介绍补贴?

  答:根据《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新劳社字200920号,以下称新劳社字200920号)第二条规定,职业介绍补贴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用工信息、政策咨询等职业介绍服务,并使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的补贴。

  十三、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新劳社字200920号第四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为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免费就业服务的,按照其介绍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人数及以下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一)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1、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1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80元给予补贴;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2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元给予补贴;

  3、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60元给予补贴。

  被评定为“A”级或“AA”级及以上等级的职业中介机构,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属“A”级的,再增加30元;属“AA”级及以上等级的,再增加50元。

  十四、什么是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

  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是指为提高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培训机构、鉴定机构的补贴。

  十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的补贴对象有那些?

  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含牧业富余劳动力,下同)转移就业培训补贴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自治区境内农业富余劳动力。

  十六、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如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答:可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个人意愿,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农业富余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自主选择培训的职业(工种)。

  十七、什么机构可以开展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答: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培训资质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对以师带徒形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资质由所在地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按照“谁认定、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质量监管和资金补贴。

  十八、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按什么标准进行补助?

  答:根据《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新劳社200884号)文,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一)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在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且实现转移就业的,按职业(工种)类别分别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其中:A类,培训费补贴300元,鉴定补贴30元

  B类,培训费补贴200元,鉴定补贴30元

  C类,培训费补贴100元,鉴定补贴20元(二)参加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在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按职业(工种)类别分别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其中:A类,学费补贴700元,鉴定补贴150元

  B类,学费补贴500元,鉴定补贴120元C类,学费补贴400元,鉴定补贴100元D类,学费补贴300元,鉴定补贴80元E类,学费补贴300元,鉴定补贴60元(三)参加汉语言培训。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专项职业能力或职业技能培训时,增加实用汉语言培训,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每人按不超过100元给予实用汉语言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州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四)参加创业培训。按照自治区创业培训规定,经培训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成功创业,凭培训对象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带动3人以上(含本人)就业,经当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创业培训补贴。

  十九、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怎样申请培训补贴?

  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两个部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一)培训机构在其培训开班5日前,应将培训对象的《求职登记证》(原件)、《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登记表》、《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并上报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审核后,报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拨第一次培训补贴。其中职业技能培训(含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实用汉语言培训)按补贴标准的60%拨付补贴,创业培训按补贴标准的40%拨付补贴。

  (二)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实现转移就业、就近就地就业或成功创业后,培训机构应向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提供培训对象培训合格证明和转移就业证明,其中:1、职业技能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应提供培训对象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创业培训,应提供本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培训合格证书》;3、实现转移就业,应提供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同书》;4、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应提供就业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实现就业有效证明;5、实现创业成功,应提供本人创业培训后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实现带动3人以上就业有效证明。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批核拨补贴经费时应在《求职登记证》上记载享受培训的项目、次数、培训机构名称、补贴情况。

  

新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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