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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200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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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4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以下统称抚恤金)的人员。


    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渠道,按《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规定执行。其中,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支付后,再按上述规定执行。

 

沪人社福发(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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