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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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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2%.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按新的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执行(具体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附后)。

  三、用人单位按2%的缴费费率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2%调整为1%,其中0.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四、以上缴费费率的调整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2009年缴费年度(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具体标准仍为上一年度(200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周期调整,具体缴费办法和调整时间另行规定。

  附件: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一、一类行业

  1、现行费率为0.2%、0.3%的用人单位不调整。

  2、现行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3%;有费用支出,但支出/收入小于0.8(含0.8)的,费率下调为0.4%.

  3、现行费率为0.4%的用人单位,费率下调为0.3%.

  二、二类行业

  1、现行费率为0.8%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5%。

  2、现行费率为1.0%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8%。

  3、现行费率为1.2%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0%。

  4、现行费率为1.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2%。

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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