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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
200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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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号)第一条规定,现就我省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起,全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申报核定时间,由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核定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实际核定年度)。

  (一)实际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工资为本单位和个人上年度(自然年度)内实际工资收入,其工资收入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实际核定年度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为上年度(自然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8年按不低于80%、2009年按不低于90%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二)2007年底前,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办法保持不变;从2008年起,职工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按上下半年分别计算。即:

  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上半年缴费工资指数+下半年缴费工资指数

  其中:上半年缴费工资指数=上半年实际缴费工资/上上年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下半年缴费工资指数=下半年实际缴费工资/上年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录、公布及管理仍然为自然年度,但在个人帐户记录、公布、转移时,自然年度内的参保缴费情况,应分上下半年如实记录。

  (四)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待遇计发手续;对上半年新增退休人员及死亡人员,在本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其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应按现行政策规定重新计算,并予以补发。

  二、市州直以及2007年度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县(市、区),从2008年起,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试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核定的办法,其它地方可结合实际,进行探索,逐步落实。

  (一)实际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的缴费工资,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由单位依法申报,并履行单位法人代表、工会组织、劳动工资及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手续。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时,必须附报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现有政策,依法进行核定。对于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中不应纳入缴费工资基数范围的,按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处理。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人均低于本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

  (二)凡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实际核定年度内的缴费工资,由职工本人根据上年度本人实际工资收入据实申报,并经本人签字。凡缴费工资低于本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申报的缴费工资,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在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足额缴费后,作为职工个人帐户记录、转移和退休时计发待遇的依据。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经核定后,不再变更。

  三、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是当前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应业务操作办法和软件升级等工作,切实抓好落实。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鄂劳社发[200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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