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劳动保障导航
 · 中央法规
 · 地方法规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职工薪酬
 · 劳动合同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劳动保障 - 工伤保险 - 正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2008-3-13
【打印】【关闭】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1至6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至4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二)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2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3—4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原领取金额低于600元(含60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原领取金额高于600元,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与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云劳社发[2008]7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