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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的通知
2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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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33号)规定,现就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人员范围

 

201410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4101日以

 

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一)2014101日以前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2014101日以前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但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的人员;

 

(三)参保人员本人对单位申报的视同缴费年限有异义的;

 

(四)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材料有异义的。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人员由单位提供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办理待遇计发事宜。

 

二、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一)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人员范围第一条(一)、

 

(二)款条件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单位填写《巴彦淖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提供被认定人员人事档案,向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其中,属于巴彦淖尔市及各旗县区党委管理的干部,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到相应党委组织部复印干部档案中的“档案专项审核表”,作为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向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

 

(二)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人员范围第一条(三)、(四)款条件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单位填写《巴彦淖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除提供本条第一款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其他能够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相关材料,向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

 

(三)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审批和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依据。

 

三、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依据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33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连续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参保所在地(或所在行业)企业职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附件:巴彦淖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巴人社办发〔20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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