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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关于印发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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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保发〔2019〕54号)及《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19〕9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国保办发〔2019〕3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荐使用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药范围

在《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品。

二、 支付标准使用

医保支付标准是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基金支付“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的基准,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患者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具体分担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参保患者使用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根据实际价格按规定比例分担。参保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根据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患者负担。

三、 支付标准调整

支付标准由自治区统一制定,随药品价格、供应、使用、招采、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变化,按规定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对新上市的独家品种仿制药,我局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范围的药品,按国家规定调整。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扎实组织实施“两病”用药支付标准工作,确保城乡居民“两病”患者年内享受门诊待遇。

(二)严格实施管理。各统筹地区要尽快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做好更新后的药品数据库在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中的使用。要及时完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做好“两病”用药数据收集、整理和审核,规范用药记录,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完善“两病”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供支撑。要定期开展对定点医药机构“两病”用药情况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与医保支付、协议管理挂钩,确保城乡居民“两病”参保患者用药需求。

(三)做好政策衔接。各统筹地要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19〕9号)要求,做好支付标准与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待遇工作,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对已纳入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的“两病”政策。

(四)加强宣传解读。各统筹地区要做好门诊药品价格、供应、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的监测,确保“两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实施起步稳妥、顺利运行。要加强“两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解读宣传,营造社会支持、理解、配合支付标准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


内医保发〔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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