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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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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省级及设区市和县(市)(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浮动费率政策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2020年为费率政策过渡期,2021年1月1日起基准费率与国家规定的八档费率标准不一致的预算单位,一律调整至国家费率基准标准。符合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条件的地区在执行国家和省降费政策期间暂不调整,待阶段性降费结束后,再行调整至国家规定的八档费率标准。因费率政策过渡因素和国家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产生当期赤字的地区,由当地累计结余弥补。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设区市及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省、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范。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食宿费等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全省制定并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协议文本,实现工伤保险业务系统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提供支撑。落实“放管服”要求,按照“智能、便捷、高效”原则,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形成全省统一的数据接口和全省集中的数据库,促进全省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智能应用。已签订且执行中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暂不调整,协议期满后按照全省统一的协议文本签订。

  (六)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2020年起,由各预算单位按上年度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5%上解设立省级储备金,纳入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级储备金用于弥补上年度预算单位基金当期赤字和重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支出。建立完善省与各预算单位间权责分担机制,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赤字额或事故产生基金支出额的60%。预算单位分担资金使用顺序为当期结余、累计结余。累计结余不足的,由各预算单位自行解决。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2020年起,设区市辖区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各预算单位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税务部门统一编制后,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各预算单位应强化收支预算执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苏政办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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