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0.7%,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3%,工伤保险继续以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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