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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四项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通知
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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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厦门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厦府办[2008]282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2009年12月29日)的决定,我市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优惠政策至2010年12月31日截止,从2011年1月起四项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恢复原征收费率。具体征收费率如下:

                                        2011年四项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调整表

险种

人员身份

2009-2010执行的减负费率

2011年1月起恢复的征收费率

单位缴费
比率

个人缴费
比率

合计缴费
比率

单位缴费
比率

个人缴费比率

合计缴费
比率

医疗保险

本市员工

7%

2%(不变)

9%

8%

2%(不变)

10%

医疗保险

外来员工

3%

2%(不变)

5%

4%

2%(不变)

6%

失业保险

本市员工

1%

0.5%

1.5%

2%

1%

3%

失业保险

外来员工

1%

 

1%

2%

 

2%

工伤保险

全部

减半费率

减半费率

恢复原费率

恢复原费率

生育保险

全部

0.4%

0.4%

0.8%

0.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半费率

减半费率

恢复原费率

恢复原费率

以上费率调整,直接体现在每月应缴帐目中,请核对相关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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