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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保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批复
20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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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调整参保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请示》(厦劳社〔2010〕14号)收悉,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已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且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且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普调

⒈已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8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26元。

⒉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参保的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不含该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8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26元。

⒊按照《关于同安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府办〔2000〕130号)参保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26元。

⒋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退养的被征地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40元。

(二)特调

按规定向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群体倾斜

⒈在普调的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

⒉在普调的基础上,对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获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且被实际聘用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

⒊此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370元的原工商业者(含“三小”)、199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及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按照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确定的出生日期计算)且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不含农场职工、渔民、按厦委办发〔2003〕34号文件撤销、改制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和被征地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发养老金40元。但增发后超过每月1370元的,按每月1370元发给。该类人员经该项增发后再参加本次其他相应项目的待遇调整。

⒋在此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670元(含专项生活补贴)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每人每月先增发养老金40元后再参加本次其他相应项目的待遇调整。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标准最高的一项发给。

三、执行时间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列支渠道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五、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及财政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厦府[2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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