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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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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筹资标准

  区域统筹区各市、县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1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48元,市、县财政12元,个人缴费9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48元,市、县财政12元,个人缴费3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海口市、三亚市参保对象分别按60元/人、18元/人给予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中央财政对学生和儿童按5元/人给予补助,对成年人按30元/人给予补助,余下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海口市、三亚市的筹资水平不低于区域统筹区各市、县的筹资水平,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二、关于参保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增加下列人员:

(一)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从新的结算年度起,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

(二)居民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三)使用《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居民自付10%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手册)的参保产妇,在住院分娩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五)在参保缴费截止日期之后出生的婴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随参保母亲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其母亲的待遇支付,但母婴两人享受的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其母亲的最高支付限额。

(六)因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伤害死亡的未成年人,经辖区公安机关确认为非违法犯罪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2万元,不计入封顶限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琼府办[2009]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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