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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200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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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城镇居民医疗负担,市政府确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将我市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9万元。


 

济政字[200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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