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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4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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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在实施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办法前,填报固定资产(购进软件)缩短折旧年限审核表(附表1)、无形资产(购进软件)缩短摊销年限审核表(附表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固定资产(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审核表(附表3),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实施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办法。

  二、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到期的企业,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表:1、固定资产(购进软件)缩短折旧年限审核表2、无形资产(购进软件)缩短摊销年限审核表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固定资产(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审核表

  附表1:固定资产(购进软件)缩短折旧年限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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