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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销售药品是否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冀国税函[1999]28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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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疗卫生单位及个体行医者销售药品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市一级(或授权县一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业户可视同医疗卫生单位,其提供医疗服务同时发生的药品销售行为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隶属于医疗卫生部门的医疗卫生单位(医院或门诊部)将购进的药品予以批发或零售,不属于医疗服务范围,应视为货物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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