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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选矿尾矿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5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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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沪国税流(1998)161号文和沪国税流(1999)41号文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其他废渣”的范围明确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渣、工业电镀污泥和氢氟酸废渣等六种渣。最近,有企业提出,要求将选矿尾矿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经研究,为支持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意将矿尾矿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享受有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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