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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函[2008]11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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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函[2008]2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2007年度执行新《企业财务通则》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果没有累计计入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二、对2007年度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按规定将一部分不需支付的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冲减管理费用,并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冲减额作了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的,应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相同金额的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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