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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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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原文件有两个第三条,此处未做调整。本注释中所说“条”,为原文对应的“条”。

  一、 注: (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9.02.02日起废止】

  二、废止   

三、 (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自2009.02.02日起废止】

  三、问: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

  答: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法规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法规征收增值税。

  四、 废止  

五、 (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条款废止】

  六、问: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七、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八、 (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9.02.02日起废止】

  九、问: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片收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答: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法规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十、问: (财税[2009]9号),本条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十一、(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9.02.02日起废止】

  十二、问: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法规,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十三、 (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9.02.02日起废止】

  十四、 (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9.02.02日起废止】

     十五、 (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9.02.02日起废止】

     十六、 (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9.02.02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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