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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2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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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73号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称:“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月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职工冬季取暖补巾、职工防暑降湿费、职工劳动保护费、会议费、旅馆程费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待条件成熟后,全区将制定统一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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