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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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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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