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8]5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 3
二、制造业
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 15 2.其他 5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茶叶、眼镜、化妆品 8
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5
3.其他 4
四、交通运输业
1.客运 7
2.货运 9
3.其他 7
五、建筑业 8
六、饮食业
1.咖啡厅、西餐厅 12
2.其他 10
七、娱乐业 20
八、其他行业
1.采矿业 20
2.居民服务业 10
3.广告业 15
4.美容、美发、足浴、洗浴、按摩等 20 5.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 20 事务所,评估、监理、勘察、设计、 公证、拍卖及其他中介机构
6.典当、担保业 20
7.其他 1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九条第二款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为平衡核定征收水平,促进查帐征收,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3.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得低于3%。
三、交通运输业中的货运业应税所得率按总局货运软件更新时统一调整。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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