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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抗灾救灾及灾后复产 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紧急通知
粤地税发[2008]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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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来,50年一遇的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给我省交通运输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据气象部门预报,这一恶劣天气仍将持续数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明确指示,要求各地各部门全力以赴做好抗灾救灾及灾后复产工作。对此,省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开会研究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认真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同时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灾区灾后复产。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抗灾救灾工作。这次强降温降雪天气过程,持续时间长、造成损失大且正值春节临近,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站在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克服麻痹心理和侥幸心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抗灾救灾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防灾救灾抗灾减灾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维护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税款、税收票证、征管资料等公共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要妥善安排好广大干部职工的生活,确保干部职工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受灾地区灾后复产。做好灾后复产工作,地税部门责无旁贷。为帮助灾区灾后复产,省局对我国现行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明确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因遭受冰雪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

  (二)对本省资源税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冰雪灾害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地税局会省财政厅审批,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本年度资源税。

  (三)纳税人向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抗击冰雪灾害发生的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企业因冰雪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减除保险赔款后,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受冰雪灾害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

  其中,减免房产税由县(市)地税局审批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批准,税额在3-10万元的由市级地税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六)对受冰雪灾害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1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

  (七)对受冰雪灾害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八)现行税法规定的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被纳税人熟悉了解;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执行,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灾区灾后复产。

  三、认真安排好值班工作。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关注天气变化过程,确保通信联络通畅;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向上级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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