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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发改价调[2025]67号
  20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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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排污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全市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使用费征缴工作。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进行转让、租赁前,应按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补缴使用费;未转让或出租的,暂不征收使用费。
  二、征收标准。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均为6000元/吨·年。
  三、收支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根据固定污染源管理权限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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