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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19号
  20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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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手续费的拨付对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拨付的对象是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运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外资银行以设在中国境内的人行为扣缴义务人,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扣缴义务人。

二、手续费的提取比例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按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的2%计提。

三、手续费的退库日期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库每年办理一次,即当年的手续费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办理(1999年及2000年的手续费在今年6月份办理)。

四、手续费退库的办理程序

1、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通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拨手续费申请,经初审后,汇总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报送市局复核后,集中送交专员办。

2、专员办对应退的手续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定意见后,发出退库通知书,连同“申报单”一并交市局后,再由市局送交各主管税务机关。

3、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专员办开出的退库通知书,开具收入退还书,连同退库通知书,一并送国库所属各支库,办理手续费退库手续,手续费退库后将收入退还书(复印件)送市局,由市局送交专员办存查。

附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库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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