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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资[2020]1号
  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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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中央财政对地方接收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二、中央财政补助金额按照地方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财力补助调节系数等因素测算,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应分配补助金额=(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接收的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财力补助调节系数
  (一) 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按照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地方实际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测算。
  接收的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由财政部参照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各省(区、市)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测算,地方不需申报。
  (二) 补助标准,每人260元。
  (三) 财力补助调节系数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地方接收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认定标准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人事档案移交地方管理。
  (二) 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地方管理。
  (三) 管理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
  四、中央财政按照各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参照各地应接收中央企业退休人员和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预拨2020年度补助资金至省级财政部门。
  五、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于2021年2月底前分别向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申请报告包括报告正文、申请汇总表(附件1)。
  报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申请报告包括报告正文、申请汇总表(附件1)、申请明细表电子版(附件2)以及相关材料。
  申请报告正文包括本地区中央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地方接收退休人员情况、地方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申请金额,以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地方管理情况等内容。
  相关材料包括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地方管理的材料、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地方管理的材料、管理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的材料等。
  六、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对省级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于2021年6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审核意见以及资金审核表(附件3)。
  七、中央财政依据监管局审核意见,按照地方实际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以及财政部测算的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核定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并对2020年预拨金额据实清算。
  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按照核定的补助金额给予地方补助。
  中央财政对地方未实际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不予补助。
  八、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足部分由地方自行负担。
  九、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各地国资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认真核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情况,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和管理工作。
  十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认真做好地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加强对本地区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的日常监管。
  附件:
  1.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2.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
  3.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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