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经济法规 - 海关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
  2019-10-17
【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align=middle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