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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201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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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煤炭堆存、装卸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大气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人。

  二、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包括堆存静态风蚀起尘和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纳税人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污染当量值,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三、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规定计算。

  四、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二污染当量值

  五、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它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作业的纳税人,参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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