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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8号
  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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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会计人员参加各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评价,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 助理会计师

  1.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 会计师

  1.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三) 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 正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前述第1至第4项标准条件,满足第5项条件,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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