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10-31
【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11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1117日之前QFII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