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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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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业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6-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15
交通运输业
10-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10-25
娱乐业
20-30
农、林、牧、渔业
3-10
其他行业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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